關鍵詞: 信息技術 專利權歸屬
2022-07-04 人閱讀
我國《專利法》把發明創造分為職務發明創造和非職務發明創造兩類,其中第六條規定: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該單位可以依法處置其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運用。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p>
這里的本單位一般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
這里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1)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3) 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發明人”、“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即通過自己的智力勞動,完成產品、方法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技術方案的人。
該條是關于職務發明創造和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及其專利權歸屬的規定,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的區別,很大程度上體現在其權利及專利權歸屬上:
職務發明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等的工作人員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除該條第一款規定屬于職務發明創造的情形外,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都屬于非職務發明創造,歸納而言,非職務發明則是指在職務之外或沒有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在專利法中,職務發明人與其所在單位的關系集中體現為職工完成的發明創造其權利歸屬問題,即職工完成的發明創造是職務發明還是非職務發明的問題。原則上,該問題的解決應基于“合同優于法律”的原則,即有關發明創造成果權歸屬問題首先應按照勞動合同中的約定來解決。(李志民,責任編輯趙艷玲,圖片源自網絡)
來源:子民好好說
https://mp.weixin.qq.com/s/r7oHvX8Kf8GeyoqStAodWw
關鍵詞: 信息技術 專利權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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