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社會組織 財務審計
2021-12-20 人閱讀
大家好,今天繼續推出財務審計中的常見問題,本期內容是關于“借用賬戶”。
審計中我們發現,社會組織與關聯單位之間借用賬戶的情況經常發生,當問及財務人員是否知道借用賬戶是違規行為時,他們都一臉無辜的表示“我們做的是好事,借用一下沒關系,況且這是主要負責人認可的”,殊不知此種行為可是存在諸多隱患的,一不小心可能攤上官司的呢。
有的社會組織會說“好了,那我不出借自己的賬戶了,我借別人的,讓他吃官司”,錯!錯!錯!重要事情絕對說三遍,無論是“出借”還“借用”都是面臨風險的。
舉個栗子
某協會:律師,前兩年我協會的銀行賬戶借給了一個領導的朋友,前不久,我們收到法院傳票,協會與那借賬戶的朋友為共同被告,要我們還錢,協會還是第一被告。我們對此一點都不知情,也沒有用這筆錢,現在成了被告,這是不是有點冤?最終會要協會還錢嗎?
律師:具體是什么情況呢?
某協會:情況是這樣的,借用賬戶那位朋友將協會的銀行賬戶約定在他與別人簽訂的一個借款收款合同里,他按照那份合同約定收款后違約了,現在要還錢。
律師:如果您所述屬實,無其他例外,您協會成為共同被告不冤枉。
某協會:還不冤枉啊?我們一沒用錢,二不知情。
律師:您協會還是法律意識太淡薄了,現行法律是明令禁止借用銀行賬戶的。
根據最高院《關于適用民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銀行帳號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即當租借方利用銀行賬戶做出違法犯紀行為時,作為銀行帳戶出借人以及被掛靠者,也應依法承擔連帶民事責任。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非經營性的存款人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出借銀行賬戶除以上處罰外,還可能引發刑事責任。出借人可能因出借銀行賬戶給他人使用,如果他人將借用的賬戶用于非法交易,如洗錢、詐騙、賭博等活動時,即便不知情也會因此而受到牽連。如果出借人明知對方是要用于上述用途還把賬號借給他使用,那么就會因此構成共同犯罪,將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其次,出借銀行賬戶還有可能需要承擔稅務責任。無論是社會組織銀行賬戶,還是個人賬戶,當有大額的款項流動時,人民銀行的監控系統會對此類賬戶重點關注,交易額達到一定額度時,稅務機關就可能獲取此類銀行賬戶的信息,進行涉稅分析,影響信用檔案。
總之,在這里是給大家提個醒兒,無論是個人還是社會組織都要保護好你的帳戶,不要給違法犯罪者以可乘之機。
記住,什么都可以借,賬戶不能借!
來源:社會組織人才服務和培訓平臺
https://mp.weixin.qq.com/s/B_JIq2r2bKMl7TU3CBfK3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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