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社會組織 財務審計
2021-12-13 人閱讀
對于財務審計,相信大家都非常熟悉了吧 ,尤其是社會組織變更法定代表人必須進行的法人離任審計,每次只要提到審計,財務小伙伴們都是崩潰的,準備審計需要的各種材料真叫人頭大呀..其實財務審計相當于一次“財務體檢”,可以發現一些社會組織在內部治理、規章制度、活動開展、財務收支等方面存在問題,對于被審計的單位來說是好事哦!
在以往的審計中,被審計單位現金管理不嚴格,大額現金支出不規范,超范圍超限額使用現金進行結算的現象較為普遍。這不僅違反了國務院《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財務管理辦法的規定,還很容易形成廉政風險。
本期開始我們將針對社會組織財務審計中容易出現的共性問題,為大家簡單的舉例說明,供朋友們參考哦。
本期的推出關于大額現金支付的事例,請看下文:
某社會組織準備換屆,在開會前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了財務審計,審計完成后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中指出社會組織存在超額現金支付的問題:
一、2020年9月,現金支付調研考察酒店住宿費1.35萬元。
二、2021年2月,現金購買文件柜兩個0.42萬元。
對于這兩個現金支付的事項朋友們怎么看?對現金使用的相關規定又是否清楚呢?
我們為大家找來了相關依據:
上述事項不符合《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中第五條的規定。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第五條 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一)職工工資、津貼;
(二)個人勞務報酬;
(三)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六)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七)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結算起點定為1000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報國務院備案。
條例中明確了現金使用的范圍及現金使用上限,社會組織應按照規定盡量使用轉賬方式支付款項,避免大額現金交易。
朋友們快拿小本兒記下來吧,在以后的推送中我們會陸續為大家舉例說明社會組織存在的財務問題,請繼續關注哈~
來源:社會組織人才服務和平訓平臺
https://mp.weixin.qq.com/s/HOTjnSLDbJoCVkY57WxX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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