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社會組織 財務審計
2022-01-04 人閱讀
早上好,今天繼續為大家推出社會組織財務審計中的常見問題,本期主題是勞務費發放。
在審計過程中,我們發現很多社會組織為本單位員工發放勞務費,審計事務所將問題提出后,社會組織紛紛表示不理解,為什么不能給員工發放勞務費,今天就和各位說說這個勞務費到底能不能發。
勞務費是什么?
勞務費,是用于支付個人獨立從事各種非雇傭的勞務所得的收入,支付對象為非本單位員工,單位不得向與本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支付勞務費。
首先,對于什么是專職工作人員,在社會組織中有著不同的理解。有的認為凡是專門從事本社會組織工作的人員都是專職工作人員,其中包括與本組織簽訂勞動合同的,退休返聘的,關聯單位借用的,機關事業單位委派的等。
從人力資源管理的專業角度,我們認為社會組織專職工作人員是指:“除兼職人員、勞務派遣人員、離退休返聘人員和納入行政事業編制人員以外的,所有與社會組織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詳見《民政部關于加強社會組織專職工作人員勞動合同管理的通知》)。
簡單的說,就是與社會組織簽訂勞動合同,社會組織為其繳納社保的人員。顯然,定義中所描述的專職工作人員是不能夠發放勞務費的。
舉個栗子
小趙大學畢業后與某協會簽訂勞動合同,成為了專職工作人員,在協會開展的某個國際合作項目中,涉及到英文合同的翻譯工作,恰巧小趙是英文專業出身,于是他利用閑暇時間為單位提供合同翻譯工作,前后共翻譯了四次,協會以每次1000元支付了小趙勞務費。
隨著項目的進展,小趙又先后為單位提供了多次翻譯工作。在年底協會的年度財務審計中,會計師事務所提出了協會存在多次違規發放勞務費的情況,并在審計報告結論中明確指出。
在實際工作中專門從事社會組織工作的人員情況比較復雜,這里不能一一詳述,社會組織發放勞務費所把握的原則一定是勞務合同,那么問題來了,有社會組織會問:“我們向未與我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專職工作人員發放勞務費就沒問題了吧?”這還真是個好問題,帶著這個問題我們向參與社會組織法人財務審計項目的專業人士請教,得到了權威的解答。
除與社會組織簽訂勞動合同的專職人員以外,以下幾類人員也是不能發放勞務費的。
※?勞務派遣人員以及離退休返聘人員中屬于黨員領導干部的,作為專門從事社會組織工作的人員,一般不能與社會組織簽訂勞務合同,不能發放勞務費;
※?兼職人員中屬于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由行政事業單位發放工資享受福利的,不應發放勞務費;
※?企業派駐到社會組織的人員,與派駐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領取工資的,不應發放勞務費;
※?與社會組織簽訂聘用合同(部分社會組織參照事業單位管理)的人員,不應發放勞務費。
下面為大家列舉幾種違規發放勞務費及發放勞務費不合規的情形:
※?向本單位專職工作人員發放勞務費;
※?向參加本單位會議的理事發放勞務費;
※?勞務費發放依據不足(無勞務合同;無勞務內容說明;無實際工時和工作記錄;發放標準依據不充分;多人勞務費匯入經辦人卡內,難以判斷勞務費支出的真實性);
※?超標準發放專家咨詢費;
※?勞務費以票抵賬(發放勞務費以票報賬,一般會用火車票、汽油票、書刊、餐費、住宿費等發票抵賬);
※?發放勞務費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勞務費領取簽字不合規(不簽或他人代簽)。
以上情形財務小伙們一定要好好記住哦,避免工作中出現此類問題~
來源:社會組織人才服務和培訓平臺
https://mp.weixin.qq.com/s/qDGpgyyNnCMFgQgQQnfN7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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