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社會組織 財務審計
2022-02-28 人閱讀
朋友們早,社會組織財務審計常見問題又來了,本期推出的是超范圍開具票據。
社會組織的收入主要由會費收入、捐贈收入和經營性收入組成,涉及到的票據主要有:會費收據、捐贈收據、行政事業單位統一銀錢收據、增值稅發票和普通發票等。
這其中,社會團體超范圍開據會費收據是重災區,下面就給大家列舉幾個超范圍使用會費收據的情況。
最常出現名目
會務費、會議費、會展費,此類情況基本屬于“障眼法”,票據多為手寫,字跡較為潦草,“會務費”“會議費”“會展費”與“會員費”一字之差,購領會費收據核查時,趁亂蒙混過關。
最大開據額度
公益捐贈,此類情況常發生在非慈善組織接受捐贈的情形下,由于這類組織不符合購買捐贈收據的條件,借用會費收據代開捐贈收據。在我們代管會費收據期間,曾經查處過一個與媽祖有關的社會團體,該團體為上千萬元的捐贈款開據了會費收據,真是連媽祖都被震驚到了。
除以上兩種情況外,還有社會團體以購書費、資料費、編輯費等名目開據會費收據。
究其原因就是一個稅的問題,凡此類情況一經查處,經辦人都會辯解:“社團收點錢不容易,還要交那么多稅”,一句話透出兩種不當行為,不按規定開據會費收據“違規”,應稅收入不交稅“違法”。
捐贈收據和銀錢收據只適用于少數社會組織,這里就不多說了,但在這里提醒朋友們,以上所講的三類票據,是社會組織發生非稅收入時開具的票據,千萬不能在發生應稅收入時開具。
另外,社會組織在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業務范圍變更相關業務時,經常會強調稅務機關要求“必須是在業務范圍內的項目才可以開相應的發票”。這里我們要明確,這是一種錯誤的理解。
《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從規定看,社會組織只要發生真實業務就應該開票納稅,并沒有強行約束必須是業務范圍內業務才可開票。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為滿足會員和服務對象需求,社會組織開展活動、提供服務日趨多元化,很可能發生未在原來核準的業務范圍以內的經營活動。社會組織不能因為經營性活動超出業務范圍就不開或虛開發票,產生收入的就要根據實際情況開具發票。
下面,結合社會組織遇到需要超范圍開具發票的兩類情況的性質,提出以下解決方案:
1.屬臨時性業務的
建議社會組織向屬地稅務機關說明情況,如需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對臨時性業務的合理性給予證明的,可協調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與稅務部門溝通;
2.屬經常性業務的
建議社會組織根據開票項目的具體情況,到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業務范圍:
開票的項目已在社會組織章程中寫明,證書上未體現的(稅務部門以社會組織法人登記證書上載明的業務范圍為依據,核定開票項目)。社會組織可直接到登記管理機關,依據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章程直接在法人登記證書上辦理增項;
開票項目未在社會組織章程中寫明的。社會組織按照宗旨履行民主程序修訂章程,增加相應業務范圍,并按章程核準程序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章程核準,核準后在法人登記證書上增加相應業務范圍。
辦理好法人登記證書業務范圍增項后,社會組織就可放心到稅務部門為開具發票增加業務內容了。
最后,把登記管理機關受理這樣的申請所掌握的一些基本原則告訴大家,以便朋友們能夠領會,提高辦事效率。
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業務范圍增項除了以社會組織的章程所列業務范圍為依據以外,還將依據社會組織的非營利性特征,對所增加業務范圍是否有違市場公平競爭原則進行考量。
凡是社會組織增加業務范圍存在明顯與會員和市場主體爭利行為的;嚴重影響會員企業間的公平競爭的;存在不合理關聯交易的,增項將不會被批準。
各位可以看出,不是所有超范圍開具發票的情形都是合理并得到批準的,除把握以上原則,最重要的是看經營活動是否聚焦社會組織章程中的宗旨或使命。
來源:社會組織人才服務和培訓平臺
https://mp.weixin.qq.com/s/R-08AEaFeaMl9IxDjzL0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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