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信息技術 網絡安全報告 互聯網網絡安全
2021-03-30 人閱讀
2021年2月以來,金東公安分局網安大隊根據凈網行動要求,對轄區“IP池”開展排查,共檢查多家單位“IP池”,在檢查過程中發現部分單位存在內部網絡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網絡運行日志留存不符合要求、為違法犯罪分子提供網絡服務等違法行為。根據檢查結果,網安大隊會同相關派出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五十九條等規定,對相關公司予以行政處罰。截止目前,金東警方共處罰三家類似公司,后續金東網安大隊將會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網絡運營者提供的服務具有公共產品的屬性,這一屬性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的不斷滲透而被強化,其安全狀態對整個社會的安全具有重大而深遠的影響,一旦遭到侵害就是威脅到社會公共安全。我國在網絡政策上主張“誰接入,誰負責”、“誰運營,誰負責”,網絡運營者在提供網絡服務和產品的過程中獲取了經濟收益,那么就應當負有相應的防止危害發生的安全保護義務。在全球網絡安全問題日益復雜且嚴峻的情況下,提升網絡運營者的安全意識,明確網絡運營者的義務責任,是實現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必然要求。
有朋友不明白,問:“如果黑客攻擊我們的網絡,那是賊偷了我,我也是受害者,為什么還要受處罰呢?”
法 律 規 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國家實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絡運營者應當按照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絡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絡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絡安全負責人,落實網絡安全保護責任;
(二)采取防范計算機病毒和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危害網絡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采取監測、記錄網絡運行狀態、網絡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并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絡日志不少于六個月;
(四)采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九條規定 網絡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后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來源:金華金東公安
關鍵詞: 信息技術 網絡安全報告 互聯網網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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