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10 人閱讀
答:
根據《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擬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文化、廣播電影電視節目等互聯網信息服務,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應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履行備案手續時,還應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文件。 擬從事電子公告服務的,在履行備案手續時,還應當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電子公告服務專項備案材料。 有論壇的可以先提交,在“涉及需前置審批或專項審批的內容”中選擇電子公告服務,然后到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電子公告服務專項備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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