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18 人閱讀
1.問:《評價辦法》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為響應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等決策部署,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三部門在廣泛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出臺了《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統一了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標準,對于落實科技型中小企業精準扶持政策、壯大科技型中小企業群體、用稅收減法換“雙創”新動能加法、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具有重大意義。
2.問:《評價辦法》的原則是什么?
答:《評價辦法》采用企業自主評價、省級科技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科技部服務監督的工作模式,堅持服務引領、放管結合、公開透明的原則,優化評價管理流程,加強后續監管,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效率和質量。
3.問:什么是科技型中小企業?
答: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依托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取得自主知識產權并將其轉化為高新技術產品或服務,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中小企業。
4.問: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的條件是什么?
答: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2)職工總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3)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不屬于國家規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類。
(4)企業在填報上一年及當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和嚴重環境違法、科研嚴重失信行為,且企業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5)企業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指標進行綜合評價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員指標得分不得為0分。
5.問:確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直通車”是什么?
答:如果評價分值低于60分,但符合《評價辦法》第六條第(1)~(4)項條件的企業,若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則可直接確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
(1)企業擁有有效期內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證書;
(2)企業近五年內獲得過國家級科技獎勵,并在獲獎單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業擁有經認定的省部級以上研發機構;
(4)企業近五年內主導制定過國際標準、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6.問:企業評價的流程
答:企業可根據本辦法進行自主評價,按照自愿原則在線填報《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表》,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確認條件的,經公示無異議,納入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庫,賦予18位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
7.問:科技型中小企業享受哪些優惠政策?
答: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研究開發費用口徑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執行。
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具體參考《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
8.問:哪些情況將被撤銷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
答:已確認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科技管理部門撤銷其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并在平臺上公示。
(1)企業發生重大變化,不再符合《評價辦法》第二章規定條件的;
(2)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3)發生科研嚴重失信行為的;
(4)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5)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10.問:科技型中小企業發生變更,需履行什么手續?
答:《評價辦法》所稱的入庫企業發生變更是指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變前提下,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等發生變更,其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不變。
11.問:跨評價工作機構所在區域遷移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需要重新評價嗎?
答:入庫科技型中小企業發生區域遷移,其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不變。
12.問: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是如何開展監督檢查的?
答:省級科技管理部門每年組織評價工作機構開展對入庫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抽查,隨機確定抽查企業名單,抽查比例不低于5%。
13.問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監督檢查的方式?
答:主要采用隨機抽查和實地檢查相結合的方式。評價工作機構通過評價工作系統隨機抽查企業,核對《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表》與證明材料的數據一致性;不一致且影響企業入庫達標的,評價工作機構應組織實地檢查。
14.問被抽查企業需要準備什么材料?
答:被抽查企業應通過評價工作系統上傳上一年度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7012)》(無法上傳該表的上傳企業上年度“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或其他財務軟件導出的研發項目輔助賬匯總表)等證明材料。
轉載自科學技術部網站https://fuwu.most.gov.cn/html/bszx/cxfwl/20200218/1231232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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